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线索,便于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处非办〔2016〕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甘处非办〔2018〕21号)精神,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理财、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兰州新区辖内的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涉黑涉恶行为均有权向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新区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及被举报对象的情况。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企业(个人)名称、企业(个人)地址、涉嫌非法集资的时间、事实、地址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举报人须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承诺真实性;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匿名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和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
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立即移送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新区公安局接到举报材料移送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每年集中处理的方式频次不能低于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局和监管部门审定,并分别在奖励送审单上签署是否给予奖励的意见,报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对提供非法集资违法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证属实且认定为违规广告立案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决定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其中: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不少于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奖励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专人受理举报,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尊龙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息、传真等方式举报。
受理单位: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兰州新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处)
电话:0931-8259350
传真:0931-8259402
电子邮箱:lzxczjjrc@126.com
第十七条 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