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2021/09/15/ 18:15 来源: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新区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公开、备案、验收、支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根据《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兰新财发〔2021〕127号)有关规定,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尊龙网平台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履约验收标准和方案,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

  政府采购合同有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5.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不可抗力造成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之后的合理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延期不能实现采购目的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及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

  1.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转包和分包

  1.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采购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

  2.采购单位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三、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公开

  1.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兰州新区分网予以公告。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二)合同备案

  1.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2.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一)明确履约验收主体。采购单位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采购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完善履约验收方式。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单位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在采购单位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细化履约验收方案。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

  (四)规范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五、合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兰州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执行。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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