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兰州新区2022年第43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指导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适用于兰州新区区域内发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确保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属地“第一反应”的思想,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条块结合,高效协调。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园区、跨领域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实现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确保高效有力开展应急救援。
(4)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做好特种设备预案完善、应急演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iv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事故(i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总指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成员由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新区市场监管局、新区应急局、新区经发局、新区教体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新区财政局(国资局)、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新区农水局、新区商文旅局、新区卫生健康委、新区党群工作部、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各园区管委会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新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新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工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新区应急局、新区财政局、新区经发局、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和救灾物资装备,提供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新区应急局、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新区市场监管局、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新区农水局、新区商文旅局、新区教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及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转移物资。
(4)医疗救护组:由新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积极救治事故受伤人员。
(5)应急监测组:由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新区公安局、新区农水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疏散人群范围的建议,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6)新闻报道组:由新区党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新闻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牵头,新区教体局、新区商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牵头,事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2.1.3 专家组
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2.2 各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管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控
新区应急指挥部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责任制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化工园区管委会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3.1.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如:检验不合格或投诉率高的特种设备。
(2)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车站、学校、医院用电梯、锅炉等。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如:重要工业企业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新区市场监管系统及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逐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对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进行监督。
3.1.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1.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自身无法解决的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管委会报告。
3.2 信息监测
3.2.1 信息采集
新区市场监管系统及化工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及时跟踪、采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人口密集区特种设备的信息;对巡查、监察、举报、检验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要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出现下列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情形,新区市场监管系统及化工园区管委会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向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2)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引发次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或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新区应急指挥部。
3.2.2 危险源监测
3.2.2.1 电梯
(1)门系统。在救援过程中,可能会经常打开电梯层门,并由此产生坠落危险,在开门的情况下移动电梯轿厢,还可能产生撞击的危险,因此,一定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电梯层门,打开层门应由持证专业人员操作,要设置警戒区域,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电梯机房。电梯机房是电梯的中枢,电源、控制系统、曳引系统都在其中,在救援过程中,应首先断开电源,查明情况,然后进行下一步救援作业。在机房作业有触电的危险,如果误合上电源,会导致电梯突然动作而使救援人员面临危险,产生次生事故。
(3)对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救援过程中可能需要打开上下转向站,会产生误入摔伤、触电以及设备误动作等危险。因此,在救援过程中,在敞开的转向站区域周围,必须设置警戒线或警戒标志,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在救援过程中产生危险。
3.2.2.2 起重机械
(1)高空坠落。由于起重机械的作业高度通常较高,因此有可能发生人员高空坠落的危险。
(2)倾覆。起重机械的工作环境复杂,载荷变化大,作业范围较大,设备工作重心高,尤其是臂架型起重机,容易产生倾覆的危险。
(3)触电。起重机械由金属结构组成,设备上电气线路较多,设备的故障和事故可能造成绝缘损坏,进而引发人员触电危险。
(4)机械损伤。起重机械的运动部件可能导致人员撞击伤害,旋转部件也可能导致人员受伤。
(5)火灾危险。起重机械的发热部件较多,电机工作产生的热量,接触器动作产生的电火花,可能造成火灾。
3.2.2.3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1)坠落。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乘人部件一般较高,有可能发生人员高空坠落事故。
(2)触电。机电类特种设备基本是由电力驱动,使用或管理不当,容易诱发人员触电事故。
(3)机械损伤。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其相关部件有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
(4)滞留。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突然停电会导致人员高空滞留。
3.2.2.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都是带压运行,在某些受压零部件损伤情况下,容易发生爆炸事故。
(2)火灾。在警戒区内严禁任何火源存在和带入,必须果断地熄灭可燃物料泄漏扩散危险区的一切火种,中断加热热源;对于该区域内的电气设备,保持其原来状态,不要开或关,及时切断该区域的总电源。
(3)泄漏。当发生毒性介质泄漏时,应迅速通知一切可能危及安全区域的动火作业,应当注意避免过猛、过急、敲打等动作,防止电器开关可能引发的火种,防止毒性介质发生爆炸或燃烧。
(4)中毒。有毒物料泄漏现场或火灾爆炸现场,四处扩散的毒气或有毒蒸汽,能造成现场处置人员的严重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3.3 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发生地震、暴雨(雪)、大风、雷电、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的;
(3)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
(4)发生其他灾害或险情的。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或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新区应急指挥部。
3.4 事故预警
3.4.1 判定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2 预警发布层级
依据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
经研判,需要发布一、二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的,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立即上报新区应急指挥部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经研判,需要发布三、四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的,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立即上报新区应急指挥部,经新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4.3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4.4 预警发布形式
各园区管委会应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可能存在的预警盲区,基层组织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加强观测和预报,强化协调调度,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釆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6 预警变更及解除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并按照相应预警信息做好落实措施。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新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调整预警级别。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流程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园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本级园区管委会和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可直接向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应按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信息要按规定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时间、地点、设备名称、人员伤亡情况。
(2)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1.3 信息处理
(1)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组织对事故危害程度进行初评,包括事件起因、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新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启动新区应急救援预案。
(3)当新区应急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汇报,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杜绝盲目自救,防止事态扩大。
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度力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封锁事故现场,评估事故危害,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做好扩大应急准备,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园区管委会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1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新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先期响应。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新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配合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2)响应措施
①新区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一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相关会商会议,新区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新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先期响应。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新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2)响应措施
①新区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统一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
②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相关会商会议,新区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
4.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新区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先期响应。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新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2)响应措施
①新区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统一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
②按照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参加相关会商会议,新区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
③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4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事故发生地的园区管委会迅速启动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先期响应,并报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新区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ⅳ级响应的建议,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兰州新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园区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新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2)响应措施
①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②组织新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要求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及时向新区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③成立由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调动新区内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支援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卫生应急和受伤人员救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保障。
⑤对可能或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新区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对可能或已经引发的社会舆情,经现场指挥长审核同意后对事故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做好网络及各媒体的正面引导工作。
4.4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应当制定科学的抢险技术方案,配齐相应应急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发生。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受灾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负责。
4.5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具体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4)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及环境损害评估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索赔。
5.2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现场安全秩序恢复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3 恢复重建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或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修、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复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待有关部门对造成的 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按程序进行索赔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恢复工作;涉及到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住建部门对相关建筑物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各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依托有关行业部门、大中型骨干企业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组建和完善专(兼)职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2 应急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分级承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3 应急装备与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特点,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调运等制度,为开展事故救援提供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技术储备保障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和维护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特检中心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尊龙ag旗舰厅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6.5 应急生活保障
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保障。超出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报新区管委会请求提供支援。
6.6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兰州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处置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
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认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园区管委会和各园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7.3 演练
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发布后实施。
各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误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临阵脱逃、玩忽职守、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总结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经验,汲取教训,针对事故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及说明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等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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