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融资奖励政策》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2021/02/01/ 16:20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融资奖励政策》已经2020年兰州新区管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兰州新区融资奖励政策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有效促进各类融资工作高效运行,加快推动兰州新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奖励

  (一)基本奖励条件。对在兰州新区注册并开展投资、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对其单笔实际新增融资规模达到1亿元的,新区财政奖励金融机构业务团队10万元。

  (二)附加或扣除奖励条件。在满足基本奖励条件后,符合如下要求的,对金融机构给予附加或扣除奖励:

  1.额度奖励。单笔实际新增融资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10万元。

  2.利率奖励。

  (1)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超过50个基点(含)的,奖励资金20万元。

  (2)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低于lpr不超过50个基点的,奖励资金10万元。

  (3)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较lpr上浮不超过50个基点(含)的,奖励资金8万元。

  (4)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较lpr上浮超过50个基点、不超过100个基点(含)的,奖励资金5万元。

  (5)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较lpr上浮超过100个基点、不超过150个基点(含)的,给予基本奖励。

  (6)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较lpr上浮超过150个基点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3.期限奖励。

  (1)对于流动资金融资,融资期限高于1年(含)的,每增加1年,奖励资金5万元;融资期限低于1年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2)对于项目融资,融资期限高于3年(含)的,每增加1年,奖励资金5万元。

  (3)单笔实际新增融资期限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承销奖励。对于债券发行额度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承销费率低于2‰/年的券商团队,承销费率每降低0.1‰/年,奖励资金10万元。单笔承销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相关事宜。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    2.新增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3.对于金融机构采取债务置换、展期、重组等方式,参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执行以上奖励政策。     

  4.奖励资金按实际新增融资额度、利率和期限奖励合并计算。

  5.新区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金融机构业务团队。

  二、监管国有企业融资奖励

  (一)直接融资奖励。

  1.发行债券融资奖励。监管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发行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期限超过3年(含)、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同级别同期发行成本上浮10%的,按境外债券市场发行和境内债券市场发行,由新区财政分别给予监管国有企业融资工作团队5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

  2.上市融资奖励。监管国有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由新区财政给予企业融资工作团队100万元的奖励。监管国有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由新区财政给予企业融资工作团队50万元的奖励。

  (二)间接融资奖励。监管国有企业融资工作团队在协助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利率较lpr上浮不超过150个基点(含)的,按融资额度予以超额累计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笔实际新增融资不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0.1‰给予奖励。

  2.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大于1亿元、小于5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15‰给予奖励。

  3.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大于5亿元、小于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给予奖励。

  4.单笔实际新增融资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各监管国有企业承担,在企业工资总额之外单列,直接奖励给融资工作团队或个人。

  三、重要融资工作奖励

  在向上争取资金、重大融资项目落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业绩的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由新区财政给予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奖励,同时在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选优予以倾斜。

  四、附则

  (一)对于以上未明确奖励标准的重大融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和监管国有企业,按照单笔实际新增融资到位、发债、上市等情况,向兰州新区财政局(国资局)提交申请,申请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兰州新区财政局(国资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兰州新区党政联席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奖励资金。

  (三)对金融机构业务团队获得融资奖励结果,作为金融机构对业务团队和个人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四)融资业务不能形成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及监管国有企业,相应融资业务在审计、检查中被认定为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新区财政有权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兰州新区融资奖励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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