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第三批)
来源: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4/11/07/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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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人民币504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7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有2瓶未开封的青花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现场鉴定,该涉案白酒属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青花汾酒”的商品,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店内摆放的2瓶涉案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该涉案白酒为某顾客从店内换购香烟的置换品,共一箱6瓶,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420元/瓶的价格共售出4瓶,店内货架摆放在售2瓶,且该顾客在换购时未留尊龙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该箱涉案白酒的相关购货凭据及合格资质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流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22日,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流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7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仓库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辆叉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有一辆叉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且日常工作中仍在使用该叉车,事实证据清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新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4年9月9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6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地某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区有25种化妆品共47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25种共47瓶(货值金额共计为376.5元)过期化妆品在案发时仍处于销售展示状态,在购进化妆品时,没有按规定查验化妆品的相关合格证明、登记证明等材料,也未对这些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无法提供索证索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新区某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案件
2024年6月2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州新区某药房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8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州新区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时,虽然摆放了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提示牌,但有仍销售处方药利巴韦林颗粒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涉嫌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药店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店内营业员通过小程序“门店通”代签药师名字进行处方审核后,以8.5元/盒的价格将处方药利巴韦林颗粒销售给顾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