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11-13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3〕21号
- 发布日期:2023-11-27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日期:2023/11/13/ 16:35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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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34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做大做强兰州新区特色优势产业,提升新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号)、《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9〕28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6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债券指导目录》《绿色融资统计》等相关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体产业、绿色技术基础和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范围内绿色项目申请、认证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具有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具有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属性的项目,包含节能降碳环保产业、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新能源与清洁能源产业、绿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以及绿色服务产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政策引导、服务引领、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原则。
第五条 绿色项目认证评级管理工作采用项目单位自主申报、第三方机构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绿色项目分类和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分类和范围(详见附件1《兰州新区绿色项目分类目录》),包括一级7类、二级30类、三级112类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范围包括一级7类,具体范围包括:节能降碳环保产业、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新能源与清洁能源产业、绿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绿色服务产业。其中:
节能降碳环保产业包括节能装备制造产业、环保装备制造产业、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产业、温室气体控制;
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园区清洁生产、园区污染防治、园区智慧管理;
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包括生产过程能源高效利用、生产过程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新能源与清洁能源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制造、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
绿色基础设施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城镇能源基础设施、能源系统高效运行、城镇综合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产业包括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农林牧渔业和生态修复;
绿色服务产业包括监测检测服务、绿色咨询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项目评估审计核查服务、技术产品认证和推广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项目认证评级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开展绿色项目认证评级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委托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对项目进行绿色认证评级。
(三)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绿色项目认证评级报告》进行审核,提出“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
(四)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项目库”管理工作,包括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的入库项目跟踪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项目申报资料与绿色项目认证评级资料的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项目认证评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审查认证并开展公示、标识及入库工作。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建立绿色项目库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强化绿色项目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项目的洗绿、漂绿、泛绿等问题。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绿色项目认证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类别符合本办法附件1《兰州新区绿色项目分类目录》所列分类范围及技术评价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等。
(三)申报绿色项目认证时,应出具项目立项文件。
(四)项目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地区有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总量要求,同时满足所处行业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五)项目不在国家和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两高一剩”产业目录内。
以上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绿色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绿色项目认证评级的项目业主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近一年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或未列入甘肃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为“c级”或“不达标”名录;或未列入《兰州新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发布的黑榜企业名录。
(三)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未发生“一年内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任一情况。
(四)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绿色项目认证评级程序包括:项目业主在“绿金通”平台自主申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审查认证;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审核;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公示、标识及入库。
第十五条 绿色项目申报。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申报条件及本办法附件1《兰州新区绿色项目分类目录》技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绿金通”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见附件4。
第十六条 审查认证。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项目业主填报的附件2《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申请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证,如有需要可开展现场审核。根据审查认证结果出具《绿色项目认证评级报告》,并提交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审核。认证成功申请至认证报告签发日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审核入库。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绿色项目认证评级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认定为绿色项目,通过“绿金通”平台标识绿色等级并纳入“项目库”。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项目业主在“绿金通”平台提交绿色项目现状说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及绿色项目现状说明等进行核查认证,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根据核查认证结果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库”。
绿色项目现状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
(二)项目重大设备选型、生产工艺情况说明。
(三)项目绿色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绿金通”平台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认证评级建议。发生变化包括:
(一)项目业主发生变更。
(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更。
(三)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变更。
(四)项目建设地点变更。
(五)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
第二十条 重新认证评级后,仍符合认证评级条件的,继续纳入“项目库”;项目变化后不符合认证评级条件的,将从“项目库”移出。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通过认证评级的项目采用抽查的方式实施有效期内跟踪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抽查工作原则上于次年年中前完成,抽查率不低于上年度绿色项目总数的10%。如监督核查存在不合格内容,绿色项目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相应情形做出处理。对已列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移出“项目库”:
(一)项目终止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随机抽查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违规事故之一的:违反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的;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被责令限期拆除或停产整顿的;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其他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移出“项目库”的绿色项目,其建设单位所承建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绿色项目。
第七章 认证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评级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根据本办法附件3《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评价方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评级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开展认证业务所需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二)具有能源、环境、资源或气候等领域专业咨询能力。
(三)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展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评价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认证评级业务的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从事绿色认证评级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能源、环境、资源或气候领域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的声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项目认证评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要求,在指定渠道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绿色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前,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工作遵照《兰州新区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及评级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约束和杠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支持兰州新区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号)、《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9〕28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6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债券指导目录》《绿色融资统计》等相关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体产业、绿色技术基础和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范围内绿色企业申请、认证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采用系统性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控制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与风险,实现显著的环境改善、资源节约利用或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兰州新区绿色企业经营业务所属产业领域范畴见本办法附件1《兰州新区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第五条 本办法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兰州新区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相关企业申报绿色企业,对绿色发展技术能力强、创新机制好、环境资源效益和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发挥绿色企业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作用。
第七条 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第三方机构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绿色企业范围和指标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企业范围和指标详见附件3《兰州新区绿色企业指标体系》,绿色企业的判定采用打分制的形式(满分为100分)。指标体系设置一级指标5个,包括企业绿色经营、环境污染防治、节能低碳、生产与管理以及社会责任;二级指标13个,包括绿色业务占比、环境管理、污染防治、节能降碳措施等;三级指标24个,包括环境信息公开、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办公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企业认证评级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开展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委托符合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附件2《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价方法》和附件3《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绿色认证评级。
(三)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绿色企业认证评级报告》进行审核,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
(四)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企业库”管理工作,包括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的入库企业跟踪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企业申报资料与绿色企业认证评级资料的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对绿色企业认证评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审查认证并开展公示及标识、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建立绿色企业库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强化对绿色企业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企业洗绿、漂绿、泛绿等行为发生。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绿色企业认证评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业务类型符合本办法附件1《兰州新区绿色产业领域界定范畴》。
(二)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三)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四)企业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或企业未列入甘肃省环境信用等级评价“c级”或“不达标”名录;或企业未列入《兰州新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发布的黑榜企业名录。
(五)企业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未发生“一年内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任一情况。
(六)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回执。
(七)企业未发生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以上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绿色企业申请资格。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程序包括:企业在“绿金通”平台自主申报;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审查认证;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审核;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公示、标识及入库。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申报条件及本办法附件3《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绿金通”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参考附件5。
第十六条 审查认证。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企业填报的附件4《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申请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证,如有需要可开展现场审核。根据审查认证结果出具《绿色企业认证评级报告》,并提交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审核。认证成功申请至认证报告签发日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审核入库。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绿色企业认证评级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通过“绿金通”平台标识绿色等级并纳入“企业库”。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企业库”的,企业在“绿金通”平台提交绿色企业现状说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及绿色企业现状说明等进行核查认证,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根据核查认证结果,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该企业纳入“企业库”。
绿色企业现状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占比情况。
(二)企业近3年经营发展情况。
(三)企业绿色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四)企业近3年内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绿金通”平台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认证评级建议。发生变化包括:
(一)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
(二)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企业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认证评级。
第二十条 重新认证评级后,仍符合认证评级条件的,继续纳入“企业库”;项目变化后不符合认证评级条件的,将从“企业库”移出。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通过认证评级的企业采用抽查的方式实施有效期内跟踪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抽查工作原则上于次年年中前完成,抽查率不低于上一年度绿色企业总数的10%。如监督核查存在不合格内容,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相应情形做出处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取消其绿色企业认证评级,并移出“企业库”:
(一)企业依法注销的。
(二)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四)企业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
(六)企业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七)企业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被移出“企业库”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绿色企业。
第七章 认证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下,根据本办法附件2《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价方法》和本办法附件3《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级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开展认证业务所需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
(二)具有能源、环境、资源或气候等领域专业咨询能力。
(三)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展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评级业务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向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认证评级业务的工作流程、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从事绿色认证评级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能源、环境、资源或气候领域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的声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对绿色企业的认证评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应根据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要求,在指定渠道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前,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及评级工作遵照《兰州新区绿色企业认证及评级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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