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解读-尊龙网平台
2024/02/28/ 16:39
来源: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改革制度落实,2020年7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六项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3家单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我们联合13家成员单位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依据
一是在必要性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自2020年全国范围试行结束转入常态化工作开展以来,我省一直沿用2018年印发实施的《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试行的7项制度,实务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范有待明确等问题。
二是在可行性方面。甘肃省先后出台的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管理、修复效果评估、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赔偿资金管理7项制度,通过5年来的探索实施,为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制定依据。国家层面:主要依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省级层面:《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试行的7项制度。借鉴参考:近年来最新修改本地区相关制度规定的广东、吉林、安徽、贵州、内蒙古和青岛、南京等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二、《实施细则》内容与特点
(一)《实施细则》共7章38条。总则共11条,重点明确了赔偿权利人职责和赔偿义务人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共4条,重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的情形及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共2条,重点明确了鉴定机构选择和鉴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解决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共6条,重点规范了磋商的程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评估共4条,重点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与保障共8条,重点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附则共3条,重点明确了7个现行配套制度废止。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全文突出可操作性。一是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启动条件。明确了12项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来源和筛查工作,同时通过列举易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不启动情形,确保承办单位更好把握启动条件。二是确定适用范围。明确本《实施细则》就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三是补充完善相关部门任务分工。明确了省市级权限,并按照实际需求补充任务分工和具体职责。四是补充相关制度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程序;统一规范了11种常用文件格式,作为附件供各单位适用。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增加相关单位的问题。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因体制改革,原有“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管理职能划归省林草局,但因国家文件没有取消住建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因此本《实施细则》予以保留。
(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问题。《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财资环〔2020〕29号)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修订,《实施细则》中也未作具体表述,仅宏观要求此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开展。
(三)关于我省7项配套制度废止问题。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为2年,其中6项超时限;《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文件“有效期2年”。因此,7项配套制度均予以作废,相关内容通过《实施细则》5项分则内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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