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尊龙网平台

2024/05/27/ 13:54

来源: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用汽油。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四个牌号;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

  3  企业车用汽油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3.1根据车用汽油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车用汽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

表1  企业车用汽油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3.2根据车用汽油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销售企业规模以车用汽油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车用汽油产品销售规模划分

  4  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 

  4.2.2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的成品罐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取6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4l,备用样品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4.3样品处置

  4.3.1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以及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4.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4.3.3 在市场上抽样,检验机构应按经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销企业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4.3.4汽油取样时应避光。

  4.3.5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汽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 检验依据

表3 车用汽油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6 判定规则

  6.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以其执行标准作为标准依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4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5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6.2.6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2.7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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