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2023/09/27/ 19:04
来源: 甘肃省民政厅
各市(州)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省主动创稳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8月1日
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甘肃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指导、督促、考核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隐患问题;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民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部门应指导民政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二)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民政服务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投入,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甘肃省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消防安全规范 第3部分 养老机构》(db62/t 4278.3-2021)有关要求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其他民政服务机构应参照此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应当鼓励、引导民政服务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参照民政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机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应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机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机构运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组织制订符合机构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机构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四)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民政服务机构,以及处在高层公共建筑上的民政服务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业人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机构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制定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对本机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管理机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消防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评估;每月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多主体的各方责任。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民政服务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规范场所安全设置
(六)合建要求。民政服务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民政服务机构内除可设置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七)分区要求。民政服务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建筑物内的,应与其他单位进行防火分隔。民政服务机构内的厨房、烧水间、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或者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八)布置要求。民政服务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服务对象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服务对象照料设施的要求。
三、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九)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民政服务机构应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民政服务机构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四、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十一)严格用电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服务对象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等用电量大的房间可以通过设置过流、过压电气保护装置,限定房间的最大用电负荷。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轮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严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十二)严格用火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护。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应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民政服务机构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十三)严格用气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的,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民政服务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十四)严格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管理。民政服务机构装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装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热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民政服务机构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造节庆、主题活动氛围需要使用室内装饰物品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造,且布置时应远离用火用电设施,活动后及时拆除。民政服务机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或制品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服务对象照料设施的要求。
(十五)严格具有火灾风险的设备设施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有中心供氧系统的,供氧站与周边建筑、火源、热源应保持安全距离,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高压氧舱的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供氧、用氧设备不应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机房要配置无磁性灭火器。
(十六)严格值班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民政服务机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七)严格档案管理。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并由专人统一管理。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十八)开展定期防火巡查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应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服务对象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民政服务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九)突出防火巡查检查重点。民政服务机构防火巡查重点包括:用电、用火、用气有无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其他需巡查的内容。
民政服务机构防火检查重点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电气线路、用配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厨房灶具、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备及完好情况;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服务对象居室、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民政服务机构对于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无法当场纠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十一)激励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各地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举报激励奖励制度,将奖励资金列入单位经费预算,悬挂举报公示牌,落实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二十三)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民政服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全员消防演练,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应当通知服务对象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四)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救援站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十五)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民政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燃气燃油设施操作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二十六)明确消防安全培训内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二十七)加强服务对象消防安全提示。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发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灾案例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宣传消防安全常识。重点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用火用电常识、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八、完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
(二十八)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各级民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实地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在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的情况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二十九)加强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各地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用于支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和隐患整改,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信用监管等政策挂钩,实施激励。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拓展科技手段和智能硬件在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应用,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手段,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三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引导。各级民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以“全国安全生产月”“11.9”全国消防日、“12.4”国家宪法宣传日等重要节点为契机,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同时,广泛宣传报道民政服务领域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注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