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10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2]27号
- 发布日期:2022-06-21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日期:2022/06/10/ 14:12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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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兰州新区2022年第20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兰州新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路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 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
应急管理部门对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以及对火灾险情报警。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地下空间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在城市、农村改造中将消防车通道布局纳入兰州新区消防设施专项规划;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五)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明确新建小区停车位配建比例,无法配建停车位的小区所缺数额按一定比例在周边配建立体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保障车辆有序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八条 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五)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对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六)在审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临时建筑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增加停车位,设置错时停车位等,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格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行为,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物审批通过的图纸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物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招牌、灯箱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公安交通等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区建立机动车妨碍消防车通行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兰新消〔2021〕126号)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当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三)商业步行街街口的路障可设置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八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划设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有偿对外开放、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违法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应落实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消防车通道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和其他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是指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社会车辆、设置限高杆、水泥墩、固定防护栏、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三)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是指栽种高大树木、设置架空管线、架空管廊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障碍物,是指在道路连接处修建墙体、建(构)物、固定分隔设施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五)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是指与车道连接的车辆进出口、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扇、疏散门、货物装卸口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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