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尊龙网平台
2024/05/22/ 08:33
来源: 兰州新区
一、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是判断工伤伤情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时均需依据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对伤残等级、辅助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长作出结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然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二、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结算报销?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当前很多省份已经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系统,推动医院信息系统与社保业务系统的工伤职工参保就医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住院和门诊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凭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即可在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即时结算,无需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