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关于限期按照承诺投入营运车辆的公告
来源: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时间: 2024/09/1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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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我局核查,以下204家企业(详见附件)未按照承诺在6个月内投入营运车辆,现对企业名单进行公告。请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0月18日)按承诺投入营运车辆,逾期不投入的将对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31-8254886、0931-8254868
附件: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