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尊龙网平台
2023/09/14/ 10:18
来源: 兰州新区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兰州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助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努力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普惠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管理对象为兰州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承担的职责内容:
(一)协助村(居)委会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三)应村(社区)要求,帮助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四)协助村(社区)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五)开展法治宣传,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协助司法所、村(居)委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月提供不少于1次、4小时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1场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权,提高村(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六)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指导调解纠纷、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重大纠纷的调处;
(七)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及时向园区司法行政部门、镇(中心社区)报告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处理所在村(居)疑难复杂上访实体,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促进息访止纷;
(九)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考核要综合考虑法律服务量、实际效果、群众满意度和群众知晓率,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村(居)委会意见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法律顾问在服务群众和村(社区)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工作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具体考核由园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新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六条 考核分日常工作考核、满意度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内容为本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内容及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人/次)、开展法治宣传的(场/次)、调解矛盾纠纷件数、协助处理信访次数等。各镇(中心社区)每月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台账报园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满意度考核主要考核顾问律师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等,测评对象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及服务对象。
第八条 日常工作考核占70分、满意度考核占30分。考核结果将作为法律顾问是否续聘、律师年度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94分之间为良好,75分—84分之间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优秀的律所及律师,在评优评先、“两代表一委员”等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做考核评定:
(一)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二)在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参加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考评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对接触、了解到的村(社区)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未予以保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吃拿卡要或违规接受服务村、社区贵重礼品和现金的;
(六)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向村(居)民收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性服务规定的行为;
(七)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指使、操纵群众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八)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园区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将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村(居)法律顾问,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对接同级财政部门,将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