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粮食、盐业、烟草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02-03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3〕7号
- 发布日期:2023-02-03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日期:2023/02/03/ 16:11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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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3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新区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兰州新区管委会用于调节新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未经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新区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籽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下,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当地支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成品粮储备指标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成品粮储备总量计划,按照优处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粮(油)计划,并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落实到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并按季度做好储备成品粮贷款贴息、轮换费、保管费用等补贴资金的拨付,负责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七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并负责对新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当地支行负责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采购、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新区经济发展局选定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
第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兰州新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向新区经济发展局申报,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承储资格。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承储资格,终止承储合同。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储备成品粮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新区经济发展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新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按新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粮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和质量追溯等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薄,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清晰、齐全、准确。
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悬挂“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环境干净、整洁、无污染;
(二)承储企业要按成品粮储存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和市场等情况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补贴标准以新区经济发展局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金额为准。补贴费用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从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拨付至承储企业核算专户。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农发行当地支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时,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应急动用指令执行,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二十六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等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新区经济发展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当地支行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应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瞒、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1日印发的《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兰州新区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新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应服从省、市和新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拟定新区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负责组织新区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新区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费用、竞价交易费用、轮换价差包含在新区储备粮补贴中,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筹措,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做好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并负责对新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当地支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新区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当地支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新区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新区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新区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当地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兰州新区储备粮油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根据粮油实际存储情况下达轮换计划,正常情况下每年轮换不得超过储备总量的50%,计划执行期为1年。新区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新区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3-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新区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新区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新区经济发展局、农发行当地支行批准。
第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应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三种方式进行新区储备粮轮换,全部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留存6年。
第十四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新区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新区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农发行当地支行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
第十六条 新区储备粮承储企业要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组织自验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农发行当地支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新区储备粮承储资格,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新区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新区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新区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新区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新区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1日印发的《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修订)》和《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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