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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川园区公布2024年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 中川园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4/08/0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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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批)

  一、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无标识标签食品案

  2024年4月30日,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州某公司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蛋糕无标识标签,涉嫌存在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是从甘肃省榆中县某经营部购进的,能够提供购销凭证及检验报告,货值金额总计208元,违法所得共计1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4日,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烟酒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5040元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烟酒超市销售假酒的举报后,对某烟酒超市现场进行检查,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现场鉴定,该烟酒超市销售的汾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品,并现场出具鉴定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白酒2瓶,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货台账。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以420元/瓶的价格售出四瓶,违法所得16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彩虹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新区某校外托管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5月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州新区某校外托管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新区某校外托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后厨东侧置物架第二层存放的“协恒源单晶冰糖”“洽香孜然粉”“海天料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因对店内食品及食品原料未及时开展自查,导致使用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所有费用按照整月计算,伙食费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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