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无障碍 联系尊龙网平台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

时间: 2024/07/02/ 18:21 

字号:[][][]

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合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精神,新区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兰州新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

  (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兰州新区税务局

  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2024年6月26日           

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和务工就业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或运行监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兰州新区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国有、集体等非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可直接带动农户,也可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把农民合作社和农户镶嵌在产业链条中,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应达到2个以上,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4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新区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新区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较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较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新区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参与对外合作的农业企业申报新区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高于20%且与脱贫户及监测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帮扶)关系、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新区重点龙头企业每2年申报认定一次,各园区农林水务局于申报认定当年8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新区农林水务局于11月底前牵头组织完成评审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反映企业近2年资信情况的征信报告。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园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近3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免税企业须提供免税凭证。

  5.种植、养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其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园区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园区农林水务局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园区经发、财政、经合、税务等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向新区农林水务局上报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条 新区农林水务局、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新区税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负责对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新区农林水务局结合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认定建议,报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4.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企业由新区农林水务局等6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新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新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新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四条 建立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被认定为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新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新区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监测程序:

  1.企业报送材料。新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园区农林水务局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企业发展情况、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园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材料。

  2.材料汇总与核查。园区农林水务局对申报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新区农林水务局。

  3.监测结果审定。新区农林水务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提交兰州新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按照本办法进行审定。

  4.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新区重点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更换新区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园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收回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牌匾。新区农林水务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新区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及运行监测过程中,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新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新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新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新区重点龙头企名录变更,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制定的《兰州新区农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办发〔2016〕222号)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