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尊龙网平台

2023/12/29/ 19:20

来源: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各园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动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变动方面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界定依据

  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其余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二、管理要求

  (一)竣工环保验收前变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未列入重大变动清单的,界定为一般变动,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变动后实际建设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内容如实开展排污许可申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1.不涉及重大变动情形。对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不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对涉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2.可能涉及重大变动情形。对变动内容较多、新增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保护措施出现调整等可能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1,以下简称《一般变动分析》),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环境影响结论,并对分析结论负责。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将《一般变动分析》作为附件。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将《一般变动分析》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与验收报告一并公开。

  (二)竣工环保验收后变动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原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且不属于新、改、扩建项目范畴的,界定为验收后变动。涉及验收后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1.变动内容纳入环评管理。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变动内容不纳入环评管理。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1)不涉及重大变动情形。对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不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在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对涉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2)涉及重大变动情形。对变动内容较多、新增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境保护措施出现调整等可能涉及重大变动情形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冶金、石化和化工等行业,排污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并按程序进行备案。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附件2,以下简称《验收后变动分析》),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环境影响结论,并对分析结论负责。排污单位在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将《验收后变动分析》作为附件。

  三、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避免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者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随意发生变动。涉及多次变动的,相关的环境影响分析依次注明变动情况,论述累积变动内容,分析累积环境影响,明确结论,按照本通知要求分类进行管理。

  (二)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一般变动分析》《验收后变动分析》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影响等情况,从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或兰州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竣工验收专家库中选取。

  (三)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严格对照相应标准对建设项目变动类型进行判定,并对判定结论负责。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项目变动情况纳入审查内容,对判定结论有疑义的,要求排污单位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仍不能支持其结论的,直接依据相应标准进行认定。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的跟踪和管理,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开展非重大变更与排污许可变更手续办理情况检查,将企业建设内容变动与排污许可变更情况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新环发〔2022〕81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项目变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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